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迷你倉《家電使用年限通則》的制定思路自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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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storage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屬於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基礎性標準,該標準作為國家即將頒布實施的「廢舊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一項技術支撐,受到業界的普遍關注。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以下簡稱「通則」)標準自立項以來,經過近三年的調研、起草、編製工作後,於2006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同年6月,完成草案修改稿,並在此基礎上廣泛徵求了業內外各方的意見,於2006年9月完成了對該標準的審查,形成送審稿;2006年10月初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望於近期正式出台。通則有兩個關鍵詞,即「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
術語和定義
通則首先對家用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了明確的定義,對「安全使用年限」進行了如下描述:「家用電器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經過一定時間後,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4706.1及其相應的特殊要求。」並規定「安全使用年限從消費者購買日期計起」。
其次,通則對「舊器具」和「廢器具」作了限制性的定義:前者是「經過一定時間的正常使用後,安全性能符合GB4706.1及其相應的特殊要求,但性能有所下降的器具。」後者是「經過一定時間的正常使用,安全性能下降到不符合GB4706.1及其相應的特殊要求,或主要性能顯著下降到不再具有使用和維修價值的器具;或者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器具。」
此外,通則還對家用電器廢棄後的「再使用」做了界定和定義,定義基本符合目前國際通行慣例。再使用(reuse)指對部件、元器件或材料的經過簡單修復處理後的重複使用,多指對未失效的部件、或元器件經處理、測試後的重複使用——這一般是對「部件或元器件」級的再利用;再生利用(recycling)是指對各種材料(金屬、非金屬、塑料等)回收再生處理後所得到的新的材料——這一般是指對「材料級」的再利用;回收利用(recovery)是指除上述兩個概念範疇外,對能量等的回收。
再使用、再生利用、回收利用三個過程及概念是依次遞進包容的關係,因此,回收利用率>再生利用率>再使用率。從回收處理後的再生應用價值看,有可能逐漸降低;而從回收處理的技術難度看,卻越來越高。
通則強調了「再使用」與「再生利用率」的概念及定義,對「回收利用」只提出了相應的概念。「回收利用」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對技術、處理環境、經濟性需要做綜合、全面的評價和考慮,而對家用電器而言,「再使用」與「再生利用率」顯然更加重要。
塑料的「再生利用」和「回收利用」仍然是目前世界上的難題。一些家電產品中塑料所佔的比重較大,雖然有些塑料可以通過焚燒後產生熱值,作為能量回收,但由於塑料的成分複雜,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污染,須考慮再回收處理設備或環保配置,由此,其經濟性和環境適應性將予以重新評價。
鑒於「回收處理」這一過程的經濟性和環保性之間不確定因素較多,目前尚難以在標準上做出明確的考評要求,因此筆者建議,隨著循環開發利用技術的不斷成熟、成本的不斷降低,條件成熟時再推出「補充要求」。
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關於「安全使用年限要求」,通則作了如下規定:「器具製造商應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按照GB5296.2《消費品使用說明家用電器的使用說明》的要求表明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同時,「器具的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應少於《家用電器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這樣考慮是因為各種電器器具的功能、用途不同,生產企業在產品設計時對產品的功能性和壽命的考慮也不盡相同,不便統一硬性規定。故標準中採用以「製造商自我聲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明示,這也符合市場的規範趨向。但是,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應該有一個底線要求,通則要求電器產品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應少於《家用電器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這樣,與現有的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章一致起來,便於操作執行。
需要強調的是,關於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的定義應該理解為在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內,器具所有的安全性能指標均必須全部合格。換句話講,器具的安全性能「部分合格」之說不能成立。通則規定:「評價與驗證家用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標準是GB4706.1《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安全通用要求》和具體器具所對應的GB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安全xx的特殊要求》。」所以,評價器具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據應該是:器具完全符合GB4706.1《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所對應的GB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安全××的特殊要求》,而不應該僅滿足其中的若干項。如果製造商聲明其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為五年,那麼,其產品在安全使用年限內,都應滿足GB4706.1(通用要求)及該器具所對應的GB4706.××特殊要求。
鑒於目前評價電器產品安全可靠性方面尚難以取得確實可靠的實驗性依據(包括具有統計意義的基礎數據作支持),所以,建議仍完整地採用GB4706.1(通標)及具體器具對應的GB4706.××(特標)來考核。
對舊器具的流通與使用,通則還作了規定:「各種家電舊器具在經過專業的修復後,經安全檢測合格,並經核發具有規定的舊貨標誌,可繼續流通與使用,但舊器具的各項質量責任不再由原器具生產廠家負責,而是由具體的專業維修機構負責。」
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就家用電器的再生利用、回收利用,通則分別對家電製造商、服務維修企業和回收處理企業作了有關規定。
廢舊家用電器的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生產企業、回收處理企業均有責任和義務。但從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制考慮,生產企業更應該積極主動承擔責任和義務。這也是目前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做法。因此,通則對器具生產商作出了明確規定:「製造商應在設計和製造產品的過程中全面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器具報廢時應易於拆解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製造商應盡可能不採用特殊的功能部件設計或製造工藝,阻礙舊器具及其零部件的再生利用,除非這樣的功能部件設計或製造工藝在保護環境或安全要求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點。對於大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應達到電器平均重量的75%;對於小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應達到電器平均重量的50%;對於其他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應達到電器平均重量的65%。(註:通則中大型器具、小型器具和其他器具的分類,等同採用歐盟的WEEE指令的分類方法,見WEEE指令的附錄。)」
規則對廢舊器具的回收及處理企業分別給予了定義,不管是回收企業還是再處理企業,均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這是對這類企業的基本要求。
標識
家電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僅關注安全使用年限的期間,同樣也關注安全使用年限起止時間。因此規則對這些作了明確規定。規則要求:「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標識可以用文字或符號表示,安全使用年限標識應標注在產品上或使用說明書上。」
規則還要求,家電產品應具備「再生利用標識」,標識應標出器具可再生利用的元器件、零部件和材料名稱及構成、重量百分比等信息。「再生利用標誌」實際上是一種「備案制」標識,詳盡的信息還應包括:器具中可再生利用的材料(包括金屬、非金屬、塑料等)、有害物質和試劑在器具中的位置及用量值。再生利用標識作為一種信息的載體,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如印刷標籤、光盤、電子標籤等。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作為一個「通則」,《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對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要求,均是基於一種原則性考慮。它為具體產品(器具)制定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要求提供了一個指導原則。具體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要求,將在以後陸續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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