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5日星期一

迷你倉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自存倉

迷你倉-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storage

迷你倉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自存倉

SEO搜索排名專家 - 儲存

mini storage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安全運行,規範供用電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活動。
第三條 依法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工商、質監、水利、林業、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和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七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保護區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城鎮、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設立保護標誌,並標明保護區的範圍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設立保護標誌,並標明電力線路下穿越物體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電纜鋪(敷)設後,應當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同時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移動電力設施保護標誌。
第九條 電力企業和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維護、檢修,落實技術防範措施,及時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減少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者故意延誤電力企業對電力設施進行搶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站的生產和安全設施、器材、標誌;
(二)損壞、堵塞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水、供熱、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損壞、封堵發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
(四)在發電廠冷卻池、輸水管道、溝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範圍內游泳、炸魚;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和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內取土、開挖、打樁、鑽探或者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六)截斷、拆卸使用或者備用中的電力線路、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攀登電力桿塔或者在電力桿塔上架設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
(八)危害電力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
(五)在發電設施附屬的管道保護區內取土、開挖、打樁、鑽探等,或者傾倒酸、鹼、鹽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六)垂釣、放風箏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休閒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的區域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佔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收或者徵用的土地;
(二)損壞、擅自塗改、移動、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十四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
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企業應當查驗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稱、數量和規格,並保存一年。發現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十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鄉電力設施建設、改造規劃和計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已批准的城鄉電力設施建設、改造規劃和計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在電力設施以及規劃中預留的電力建設用地周圍,建設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項目,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徵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人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電力企業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企業承擔。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樑、涵洞、管線等設施後於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時,電力建設企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房屋所有人達成有關安全和補償的協議。
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樹木、竹子互相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樹木、竹子的,電力建設企業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砍伐樹木需要辦理採伐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二)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需跨越林區的,電力建設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採伐手續,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計規程砍伐出通道。對砍伐的樹木,電力建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樹木所有人經濟補償,並與其簽訂不在通道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協議。
(三)根據城市綠化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園林部門在徵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種,並使樹木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遇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突發性緊急情況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企業或者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事故危害,在24小時內告知有關利害關係人,並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章 電能保護

第二十一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優化電能資源配置,防止電能資源浪費,協調供用電關係,維護安全有序的供用電秩序。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大對電能保護的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技術、科學的管理措施,降低電能損耗,優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引導用戶安全、合理使用電能。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故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storage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